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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深圳市盐田区重点投资项目协调会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7-24

关于印发深圳市盐田区重点投资项目协调会制度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

《深圳市盐田区重点投资项目协调会制度》已经区政府四届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六月四日

 

深圳市盐田区重点投资项目协调会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协调解决重点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确保重点项目按计划推进实施,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重点项目协调会的主要职能。

(一)协调解决我区重点项目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落实市领导及市相关部门协调会议定的相关决策事

项;

(三)研究审议重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方案;

(四)研究制定重点项目推进措施,明确项目推进的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及完成时间等;

(五)研究重点项目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协调重点项目范围。

(一)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区政府投资项目;

(二)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区社会投资项目;

(三)城市更新项目;

(四)区委、区政府领导关注的其他重点项目。

第四条  重点项目责任分工。

(一)重点项目牵头单位。

按照区政府的工作分工,确定重点投资项目的牵头单位。其中:区发改局为政府投资重点项目的牵头单位;区经促局为社会投资重点项目的牵头单位;区城改办为城市更新项目的牵头单位。

牵头单位职责:负责汇总相关重点投资项目的建设进度、投资完成情况、存在问题等,对项目存在的问题开展协调工作,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汇总情况抄送区督查室;提请召开重点项目协调会议并负责相关会务工作;会同项目建设单位在区长协调会上汇报相关项目存在问题和解决建议;配合区监察局、督查室对重点投资项目进行检查、督办。

(二)重点项目建设单位。

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完成年度投资计划;负责向牵头单位报送项目投资完成情况、形象进度及存在问题等。对于拟提请召开重点项目协调会议的项目存在问题,项目建设单位事前应主动与牵头单位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取得职能部门明确的协调意见。

(三)区相关职能部门。

区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住建局、采购中心、盐田公安分局、滨海规划国土局等职能部门按各自的业务工作范畴,积极配合重点项目的实施,并在各自承诺的工作时限内办结相关手续,不得延误。

第五条  重点项目协调会的召开。

(一)区长协调会。

区政府每2周组织召开1次重点投资项目区长协调会(或现场会),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主持召开,重点项目分管副区长、项目牵头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及涉及的各职能部门参加,项目牵头单位负责相关会务工作。

(二)分管区领导协调会。

分管区领导不定期召开重点投资项目协调会,着重解决分管领域重点投资项目存在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分管区领导协调会由牵头单位或项目建设单位提请分管区领导召开并负责相关会务工作。

(三)协调会以纪要的形式明确议定事项。

第六条  协调会议定事项的督查。

区督查室负责对协调会议的重点议定事项进行检查、督办及通报,并在第一时间将督查情况通报给区长及分管区领导。

区监察局负责对推进重点投资项目建设工作不力、行动迟缓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会同牵头单位对项目建设单位进行考核、评比,提出奖惩建议。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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